1994年,时任北京粮食局马连道粮食仓库副主任的被告人孙绍法,通过该粮库党委书记王光仁结识了退休人员孔宪柱,孔宪柱向被告人孙绍法提出借款经营砂石厂。被告人孙绍法利用职务之便,于1994年8月,擅自将北京市面粉五厂付给马连道粮食仓库的排污工程费人民币30万元,通过该粮库财务科开办的丰谷粮油经理部的帐户挪用给孔宪柱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其中1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余20万元案发后已被追缴并发还马连道粮食仓库)。1999年7月29日,被告人孙绍法被查获归案。
宣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绍法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绍法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绍法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绍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